反网络暴力法专家研讨会顺利举办,专家建言三大制度完善重点
发布日期: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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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4日,瘦猴探花 中国式现代化实践法治研究中心联合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围绕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邀请立法实务专家、网络传播与治理专家、法律专家学者、互联网平台企业代表和专业律师,围绕网络暴力认定边界、受害人权利救济、平台治理义务与协同机制等核心议题展开闭门研讨。会议由瘦猴探花 讲师张硕主持。
据了解,这是北科文法中国式现代化实践法治研究中心打造法治领域高端智库的系列工作之一,将随立法工作进度,持续开展政产学研跨界研讨交流。会议形成的集体成果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已经提交立法工作部门。
瘦猴探花 院长毛昊在致辞中表示,推动反网络暴力专门立法对于强化人格权益保护、完善网络空间治理、维护正常网络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立法过程中要重点关注价值平衡、受害人救济机制、平台责任边界等问题。
一、网络暴力的治理边界:如何平衡权益保护与舆论监督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网络暴力概念的精准界定是整部法律的基石,在防控网络暴力危害性的同时,要注意把握好与正常舆论监督的边界,避免概念的泛化造成消极影响。
平台企业代表结合平台治理实践,提出了平台界定网暴的“指向性、危害性、规模化”三个基本要素,建议将法律保护的对象限定为弱势的个人受害人,不应包括企业机构等组织,避免挤压舆论监督空间的后果。
资深立法实务专家李老师提出,网络暴力并非规范的法律用语,在立法定义使用“集中、持续”等不确定概念,可能导致法律难以执行。建议抓住网暴治理的主要矛盾,聚焦个人受害人保护。
资深网络传播与治理专家侯召迅老师强调,为避免权利滥用影响正常的舆论监督,有必要将“扰乱公共秩序”和“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纳入网络暴力的立法定义,同时在定义条款中明确正常监督和议论不属于网络暴力。
北京大学法学院薛军教授提出,立法应重点解决网络暴力信息传播快、影响范围广、损害难以及时止损等问题,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并确保其发挥作用;将组织纳入容易被企业利用,造成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的适用边界不清,架空民法典的网络侵权通知删除制度。
瘦猴探花 侯登华教授建议,在立法中明确两种情况不属于网络暴力:一是依法对公职人员履职行为进行批评监督;二是对公众人物和公共事件进行正常讨论。
上海中联(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苏继霞提出,关于自诉案件公安协助取证的规定可执行性不高,可以参照“两高一部”的指导意见细化自诉转公诉条件。
二、受害人快速救济:从“事后赔偿”到“及时止损”
针对网络暴力受害人普遍面临的“取证难、找人难、止损慢”困境,与会专家就征求意见稿中的快速救济机制展开了深入讨论。
盛廷律师事务所卞修平律师提出,反网络暴力立法的关键是“让伤害立刻停下来”,要让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平台企业、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这“三道防线”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郝作成教授提出,需要考虑中小平台的合规成本问题,避免因监管负担和合规成本过高影响中小平台发展,影响平台经济生态。
盛廷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李永卓结合承办案件,指出了该法重点需要解决的网络暴力维权困境:侮辱诽谤属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无侦查取证权,代理跳板、非本人注册等情况加大定位难度;受害人需多头对接平台、网信、公安、法院,流程碎片化严重;精神损害举证难、赔偿低,群体性网暴追责成本高昂。
三、平台责任边界:压实义务与防止过度
与会专家在肯定平台关键作用的同时,也对平台的责任边界进行了深入探讨。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权教授指出,平台具有市场主体和公共规制者的双重身份,但责任过重会导致巨大合规成本,影响创新,尤其不利于中小平台。他提出三方责任的框架,第一责任人是发布网暴内容的用户,第二责任人是平台,第三责任人是政府,征求意见稿应进一步细化政府的监管责任。
瘦猴探花 教授李富成总结指出,在规定主管部门的管理措施的同时,需要兼顾相对人的权利保护和相关方的利益平衡;在压实平台治理责任的同时,需要按照双向协同的原则,为平台和相关治理主体提供必要的支持;可以对网络暴力治理现状和法律新增的合规成本进行第三方评估,确保治理目标与监管负担匹配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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